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強調,禮券等同於現金,現金沒有有效期限,禮券不能訂定有效期限,即使過年房費較高,消費者仍舊可使用禮券並再補差價。

消保處已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及各地方政府觀光旅遊局處命違規業者在30日內限期改正,目前知本老爺大酒店、華國大飯店、蘭城晶英酒店等34家業者均已改正完畢,但仍有三家尚未改正完畢,分別是雲林縣觀月商務休閒旅館、花蓮縣承億文旅-花蓮山知道、煙波大飯店花蓮館。上述三家業者如屆時未改正,地方政府將依法裁罰新台幣3萬元至5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本次查核發現,有九家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定有「使用期限」限制,或要求住宿券須搭配其他禮券或公司專案共同使用,陳星宏指出,這樣不當連結,已侵害到消費者權益。其中,有15家業者違反「履約保證責任」規定,包括完全未記載履約保證規定、履約保證期間不足一年、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或未提供履約保證。消保處說,在沒有履約保證情況下,若業者經營不善,消費者手中住宿券將淪為廢紙的風險。

另28家業者完全未記載申訴專線,或僅記載政府機關電話,而未記載業者申訴專線。陳星宏表示,如消費者主張「退券」,依今年元旦上路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不可收取超過3%退費手續費,其餘款項須退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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