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陸《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資料顯示,2008年至2015年間,全國法院每年執行結案中「沒有財產或財產不清無法執行裁定終結」的案件占全年執行結案數比重,從最少的2012年占比12.18%,到最多的2015年占比31.14%。
據券商中國引述多位專家認為,在深圳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應當繼續持續完善制度,加強審核,同時保護包括銀行在內的債權人正當利益。
今年3月1日深圳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單獨或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或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深圳中院副院長龍光偉表示,首批立案審查8個案件,申請主體主要為中青年人,均有創辦企業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歷。從申請目的來看,其中7名債務人當前仍在工作,大多希望通過重整、和解方式紓緩債務;從債務規模來看,大多數負債為幾十萬元到100、200萬元不等。
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透露,首月收到申請中也有申報不全甚至未如實申報,又或心存僥倖,明顯不符《個人破產條例》的人也提出申請。
中國銀行業協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副主任董希淼則建議,應對虛假申請者建立黑名單,打擊不誠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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