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公會理事長林榮德表示,所有的國家認定有產業損害的時候,都會針對涉案的國家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但這次陶瓷公會的案子,貿調會認定產業受到損害,財政部竟然不課徵臨時反傾銷稅,而且第二次核定稅率更是低,陶瓷公會非常不諒解。
關務署說明,有關於初判未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主要是財政部與經濟部在初步調查期間,認定個涉案國廠商具有傾銷的事實,對產業造成實質的損害,但該調查期間原料、天然氣等價格處於低價情況,國內產業受到涉案產品進口影響壓力確實減緩,所以當時沒有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不過根據關務署的兩次調查,初判印度的傾銷差率是0%到18.71%,終判是0%到20.7%;越南初判0%到28.64%,終判為0%到19.41%,其他兩國也類似。
關務署解釋,由於初判是依據調查廠商所回答的問卷進行判斷,但是終判調查時,印尼國內的公會有提供該國內的銷售價格作為佐證,所以最終的傾銷差率才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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