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昨召開臨時會程序委員會,縣府提出「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送審,但經過激烈討論,議長張峻以適法性有疑慮為由,決議「退回縣府」,縣府代理祕書長張逸華不解議長「已讀不回」,溝通找不到人,卻違法退案,恐影響今年度10億稅收。

花蓮縣府從2009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因最長開徵年限4年,屆滿後縣府須重新訂定自治條例才能開徵,而縣府2016徵收稅額每公噸70元,每年徵收近10億元,是地方最大筆自有財源。這次縣府也依規定重新訂定自治條例送審,稅額維持每公噸70元。

不過,2016年縣府將稅額一舉調漲60元,有業者不服漲幅太大,提行政訴訟,縣府2月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後,依法提再審和聲請大法官釋憲。

昨現場多位議員不反對將草案送大會,但張峻表示,本案仍有適法性疑慮,縣府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擔心若再審及釋憲敗訴,會衍生更大的紛爭,裁定「退回礦石稅進大會審查」!決議一出讓許多議員錯愕,縣府官員也面露難色,一臉憂心。

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這次議會要重新訂定「110版」新的礦石特別稅,且先前的訴訟是因「稅率」調整符不符合地方稅法通則,並非審理「礦石稅法」開徵合不合法。

張逸華也表示,短少10億元礦石稅,不但衝擊社會福利、教育、原民、衛生等預算,更對基礎建設等政策產生嚴重排擠效果,此影響嚴重危害到花蓮縣財政收支的穩定性,也嚴重剝奪了其他未參加程序委員會22位議員未來在大會進行監督表決權,無疑是地方制度法最黑暗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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