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放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以視訊召開股東會,至於是否須明訂章程等,金管會將依《證交法》第22條對公發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授權,訂定子法辦理。知情官員透露,未來遇重大決議事項,應會訂子法排除適用。
行政院27日召開跨部會議,審查公司法第172條之2、356條之8修正草案。25日立院經委會初審公司法修法時,有立委對「刪除章程明訂可視訊召開股東會」表示不同意。對此,經長王美花當時即表示,目前公開發行公司不准採視訊開股東會,若要求其修改章程才能適用,「明年3月可能趕不及」。
針對這點,下周四政院拍板版本更明朗化。官員透露,未來擬保留給金管會利用《證交法》第22條之1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的授權訂定子法,是否須明訂章程才可適用,適用或排除條件為何,都給予金管會有處理的彈性空間。據悉,金管會表示,未來在子法中將會明訂,遇重大決策事項應會予排除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行政院昨初審版本和經濟部預告版最大不同的是,將172條之2修法,維持現行規定,亦即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章程訂明後,可以視訊會議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召開股東會,並未刪除「須章程明訂」規定。之所以峰迴路轉,因25日立院初審時,不少立委擔心開大門後,非公發高達17萬多家公司,一旦有人濫用視訊股東會,小股東權益恐受損,引發更多後遺症,因此政院從善如流,尊重立委意見。至於閉鎖性公司也恢復現行規定,維持「公司章程得訂明」規定。
不過,政院在172之2條增訂一項但書:「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即以增訂但書方式,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有彈性處理空間。
據悉,過去經濟部在修法過程曾和學界、會計師及律師等各界召開座談會,各方都樂見刪除須章程明訂,給予更大放寬彈性,但立委顯見基於防弊有不同見解,因此行政院版會求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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