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欺犯及觸犯竊盜、偽造文書罪,有遊蕩或懶惰成習的犯罪者,依現行法律會遭法官裁定在服刑前後強制工作3年,去技能訓練所摺蓮花、紙袋及漁網加工等,屢引發法界質疑違憲;司法院大法官10日在世界人權日,作成釋字812號解釋,認為現行《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有關刑前或刑後強制工作規定,違反比例及區隔原則,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大法官也諭知,違憲解釋公布之日起,確定終局裁判宣告的強制工作,還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予執行。應另執行徒刑者,即日起到檢察官指揮執行徒刑之日止,在原勞動場所等候執行的期間,應算入執行徒刑期間內。

對釋憲結果,聲請人之一的柯賜海激動地說,先前他去強制工作折蓮花,身心受創,他要聲請國家賠償。任法官時提起釋憲聲請的張淵森律師說,大法官在世界人權日宣告強制工作違憲,是人權發展重要的里程碑。

不過,大法官也指出,強制工作雖然遭宣告違憲、立即失效,但失效前仍是有效的法律,各級法院先前依此宣告的強制工作,屬於合法有效,不能否定過去符合憲法要求具有公益性質的事實,已強制工作的聲請釋憲人,無法提非常上訴及刑事補償救濟。

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吳陳鐶大法官認為,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者,都具常習性或持續性,與刑法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所定「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者」相類似,這些法律都沒有違憲。

大法官2001年針對強制工作曾作成合憲解釋,但因近年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的處罰範圍,與《刑法》經常性詐欺、慣竊等,都改為入獄前須強制工作3年,因此引發爭議,多位法官及當事人再度挑戰釋憲,大法官共受理34件聲請案併案審理。

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就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所為的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不符,一律強制工作3年也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宣告現行所有法律關於強制工作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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