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車輛設置基準」規定,警用巡邏車、偵防車使用滿15年,或使用達7年且使用里程數逾12萬5000公里,得依相關規定報廢、汰換,不過,有台北市基層員警陳情指出,現行汰換標準太過嚴格,許多警車雖未符合汰換標準,但性能已經相當差,甚至有警員值勤時警車突然冒煙,相當危險,不同單位使用警車頻率也不同,標準不該一致。北市警察局對此回應,會要求員警隨時注意車輛狀況,有問題時盡速維修。
引擎長期怠速運轉
員警向北市議員黃郁芬陳情,執行路檢或攔檢勤務時,必需開啟警示燈,一開就是好幾個小時,引擎都在怠速運轉,加上警察執勤會遇上緊急情形,常是激烈操控警車,只要是特殊的使用樣態,都會影響警車性能,警車汰換不應依照年限或里程數規定。
陳情員警還說,國道警察使用車輛一趟巡邏可以跑100多公里,里程數較容易符合汰換標準,但派出所巡邏車受限於派出所轄區較小,里程數不易達到汰換標準,以同樣的里程標準規範不同單位警車,不符合實際需求。
黃郁芬認為,現行警車汰換標準與基層員警使用經驗有落差,很多警車的性能老早已經不好卻無法汰換,警察局應蒐集各分局、各任務車型的使用經驗與維修狀況,了解基層員警對警車的需求。
她呼籲,保障員警在執勤時的安全,強化警勤機動能力,提供性能良好的警車設備,才有辦法保護民眾治安與交通,警局應向內政部提出更符合基層員警使用經驗的汰換標準並建議調整,以維護員警執勤安全、強化員警執勤效率。
警局:故障會盡快維修
對此,警察局統計,現有符合警政署警用汽車達最低使用年限7年、且行駛里程已滿12萬5000公里的汰換標準共17輛,將編列預算在明年汰換。警用車輛的性能與安全性,攸關員警執勤安全,另已函報警政署警車使用年限改為7年,未逾7年已達12萬5000公里准予汰換。
警察局也強調,目前除編列足額車輛維修預算外,同時要求各單位,隨時注意執勤員警車輛使用情形,發現有故障或性能問題時應盡速維修保養,維持車輛較佳狀況,因應勤務需要並保障員警執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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