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規範,銷管費用指的是,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的活動費用。
三讀條文也規範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資格及評定程序,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的遴選,明訂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的評定者,或於運動彩券發行期間曾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
另外,因應現行運動彩券實務運作,三讀條文規定,經銷商得在發行機構資訊系統下,參與招募會員,同時也明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違反第14條第一項規定,未嚴守秘密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本次修法目的是要落實銷管費用合理分配,創造政府、發行機構及經銷商三方合作多贏,充實運動彩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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