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台中市顏姓員警查獲李姓男子販毒,一審被依毒品罪判李男6年,他不服上訴,控訴警方教唆陷害;台中高分院二審勘驗網路對話,發現員警主動催促毒品交易,採「誘捕偵查」,無法認定李男有犯意,違反程序,撤銷改判李男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男去年5月與喬裝買家的員警聯繫,稱可以每次以500元施打,或賣安非他命每公克3500元,或2公克賣6500元,加上施打2次共7000元,員警到汽車旅館赴約,當場查獲安毒、針筒,台中地檢依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起訴李男。
台中地院審理時,顏姓員警稱,網路巡邏見李男暱稱有火箭圖案,暗語即是「找幫」,對方回「幫什麼」、「幫打嗎」,意指販賣還有幫忙施打。但李男則主張警察「教唆陷害」,所查扣證物無證據力。
一審法官根據雙方對話,認定警方採「釣魚」偵查技巧,而非教唆陷害,依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判李男6年徒刑。李男不服並提上訴,辯稱員警聯繫他買東西,沒有在網路兜售毒品,認為是遭警方教唆陷害,且到汽旅時也是員警要他拿出東西,自己處於被動狀態。
台中高分院認為,單憑暱稱「火箭」圖案,推認販毒有疑義,警員在李男未釋出販毒意圖下,就主動傳「找幫」才有交易對話;且在警方催促下才有毒品交易,員警用釣魚偵查雖無故意違法的心態,但無法證明李男被誘捕前有販毒意圖,審結撤銷原判,改判李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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