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鄰條款」是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積欠過多管理費、妨害建物正常使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事項等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改善,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等。
社區管委會控告羅男,自2017年11月起至今年3月10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多達79件。其中,擅自持刀具砍斷花圃柏樹,砍到剩樹頭,還攀爬水池,推斷維納斯石膏雕像等5件,已遭法院依毀損罪判拘役115日確定。
管委會說,羅男常大聲講話、叫囂,長達40分至1小時20分不等,還曾說要「放火燒房子、潑汽油、點火」,擅將頂樓安全門漆成紅色、拆會議室桌子、將社區外圍紅線漆白、拿球棒敲打樓梯等製造噪音、噴灑不明粉末液體,住戶不堪其擾。
羅男否認蓄意喧鬧,辯稱是日常生活聲響,破壞社區物品是表達對管委會的憤怒及抗議,無惡意騷擾住戶,未影響社區事務運作、住戶權益,另因蚊蟲孳生,他才噴灑殺蟲劑、痱子粉。他坦承拿斧頭放在水桶裡要到頂樓把水表蓋抵住、將安全門漆紅,但未產生重大危害、影響公安。
法官認定羅男行為涉及犯罪遭判刑確定,影響公共安全衛生,造成住戶人身安全疑慮,已達情節重大,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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