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正案將進入最後階段,在4月底或5月初將聽取公平會修法態度說明。之後該法案是否就因此在支持許可制的立委強大壓力下,將現有傳銷管理方式從現行的報備制改為許可制,這已在傳銷產業間受到高度關切。此一立法方向,牽涉到是否將一舉掃除過往30年來台灣傳銷產業以自由經濟為發展基礎的模式,而就此走向如同中國大陸、越南等國家,以嚴格透過政府「許可」的模式來管控業者所有經營事項,倘若成真,將是傳銷產業的重大改變。
修法不僅涉及價值理念的取捨,實務面上也要檢討究竟能否針對時弊、對症下藥,否則枉費立法諸公們一番心血,被牽動的利害關係人可能也受到百般折騰。倘在勞民傷財之後,到頭來才發現其實原本想要解決的問題根本紋風不動,如此大費周章,還引發新的衝突,甚且耗費大量社會成本,這可就值得立法前好好商榷了。
幾位提案立委在委員會質詢修法時提出,基於台灣社會充斥變質傳銷、違法吸金事件頻傳,產生對社會的極大惡害,非用許可制這種嚴控手段無法匡正時弊。因此不但力推許可制,要求所有業者將原本應報備事項全數改列為許可事項,還要求所有許可之方式及格式,皆由主管機關訂定。
在此不免令人質疑,如果真有這麼多社會惡害事件且有株連甚廣之影響,以台灣社會傳媒之發達,怎麼罕聞少見坊間有此類案件之報導?而法院相關裁判或行政上公平會所調查與裁罰之此類案件,亦不在多數,甚至現已發表之學術論文在分類剖析所有違規樣態下,亦不能得出此等違規案件有到非以嚴格許可制不能把控市場健全的結論,這豈不反而證明了現有體制其實尚能有效管理相關類型案件?而台灣的法律修正案難道是以巷口耳語和道聽塗說即足可做為立法修法之基礎?
再者,若嫌現有機制對變質傳銷之管制力道不足,或認為行政公權力無法保障民眾權益,就應該針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重新明確界定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具體要件、加重罰則,並賦予主管機關公平會以相當之職權,從行為面和整體規制程序上來重新檢視漏洞弊端,以徹底杜絕有關非法傳銷之吸金或欺騙行為。換言之,賦予主管機關界定並釐清變質傳銷的行為內涵來規範取締所有相關之危害行為,這才是正辦!但該條文在此次修正版本中卻反而完全付之闕如,也從未受到重視。
從另一觀點來看,將現行報備制修改成許可制難道就可以解決現有問題嗎?細究之下,恐怕答案亦有斟酌餘地,因為即使通過了現在經濟委員會3位立委修法草案中所採取的全球最嚴格許可制 (即使上述實施許可制之共產國家也不像這次草案一般,要求所有營業相關事項全部須得到主管機關許可),一來通過許可的不肖業者仍然可能在事後才採行違法行為而不被官方事前知悉;二來現行所存在的多數違法吸金公司本來就不會向公平會報備,未來又怎麼可能期待它們會向公平會申請許可?因此要以許可制來杜絕此類違法行為無異是緣木求魚,用錯了工具而毫無修法實益。
就算是要對傳銷產業有更嚴格要求,我們可以贊成透過某些準則式的條件來篩選業者,例如納入凡有因詐欺罪被檢察官起訴者,不得做為直銷公司股東、負責人、經理人、或成為高階傳銷商;或者透過較高資本額為門檻以避免不肖人士可輕易設立公司進入產業而擾亂市場秩序,但絕非如現有草案一般,針對所有行銷活動、促銷方案、所有產品新增或汰除事項、甚至連獎勵制度微小變更,或者任何大小經營項目都全要得到公平會許可之後才能實施。
這樣的許可制只會把整個產業關入牢籠,使產業整體活力喪失,無法透過彼此的競爭去爭取客戶和消費族群的喜愛,甚至可能被標籤化,過度凸顯不肖業者的負面形象而抹煞了大多數殷實經營的業者和傳銷商,而且可能還是規範不到那些牢籠外為非作歹的不肖業者,如此作為可說完全達不到所欲達成的目標,卻戕害了產業整體受憲法高度所保障的工作和經營權。
此舉將徒然使所有合法經營業者共同負擔許可制所帶來的行政程序繁瑣與不便、經營效率的急遽降低與墊高的經營成本,也間接使全體傳銷商承受產業規模受限、被負面標籤化,以及受到業者墊高成本因而削減發放獎金的惡果。我們呼籲相關立法者,切莫因草率立法而使全體產業受害,使台灣傳銷界過往30多年發展的辛苦成果受到傷害。我們感念立法院願意提案關懷傳銷族群、保護廣大民眾的用心,但希望所有相關法案都能直指核心解決問題,具有實證基礎使改革成效利大於弊,否則強推一項不能延續過往制度脈絡,又違反台灣本地價值理念,還可能傷害產業未來發展的制度,有識者能無怵憂乎?
(作者為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祕書長,美商如新大中華區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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