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李姓男子去年因不滿闖紅燈遭員警攔查取締,他對著員警說「嚇死人,媽的」;桃園地方法院判李男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李用具有針對性、攻擊性之謾罵言詞,而與口頭禪有別,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判拘役30天、可易科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月21日下午李在桃園市因騎機車闖紅燈,遭桃園市警方攔查,他因不滿警察取締,竟當場對警員以「媽的」言詞侮辱之,雖然員警對於公然侮辱部分未提告,但檢方認定他構成妨害公務將李男起訴。
李男矢口否認有侮辱公務員的犯行,他辯稱闖紅燈之後停在一個路口,警察沒有鳴警笛,從後面抓住他的手,他嚇一跳,才說嚇死人了,接著才說「媽的」,當下他說的那句話,並不是要罵警察,且「媽的」只是一句口頭禪。
桃園地院認為,「媽的」一詞雖粗俗不雅,但一般人使用時常未指述何實際涵義,而僅作為口頭禪使用,以加強說話者憤怒、不滿之情緒表達,李男只是表達情緒不滿,沒有汙衊公務員人格的意思,判他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
高院勘驗警方蒐證內容後認定,李男當時與警員處於對立、爭執之狀態下,說出「媽的」顯然是具有針對性、攻擊性之謾罵言詞,而與口頭禪有別,考量他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未見悔意,應予非難,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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