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於今年1月18日獲行政院核定,預計2月4日公告並開始實施,自公告日開始電子煙將比照紙菸規範,於禁菸場所禁止吸食電子煙,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及持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且不得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
桃園市衛生局表示,目前自治條例已送法務局,預計2月4日公告,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規範重點為,未滿18歲者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將施以戒菸教育,無故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另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或強迫、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則處1萬至5萬元罰鍰,及所有依據菸害防制法公告並張貼禁菸標誌之場所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者最高可處2千元至1萬元罰鍰。
衛生局呼籲,電子煙多含有尼古丁,且含甲醛、亞硝酸等一級致癌物,而多數用於調製電子煙油的添加物,並非合法的食品添加物,所以吸食會成癮且對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拒絕所有菸品才能真正遠離菸害,也提醒吸菸的民眾,電子煙無法幫助戒菸,如有戒菸需求,應尋求專業資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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