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姓男子去年12月早上7點半在北投崇仁路公然脫褲露鳥,往來民眾見狀立刻報警,但警方到場後,盧男沈默不語,否認有脫褲行徑,而員警的密錄器只有錄到盧坐在樹叢內,並沒有其他畫面證明他有裸露下半身在馬路上徘徊等情事,檢察官因而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

盧男戶籍登記在戶政事務所,去年12月7日上午,他在北投崇仁路1段巷弄內,將褲子脫到腳踝處,整個人坐在地上,往來民眾見狀感覺噁心,立刻通知員警到場。

員警到場後,盧男堅決否認,並稱自己所在的位置是路邊,不是附近住戶的住宅,沒人看見有露鳥行為,員警詢問他時,盧除了沈默就是搖頭否認,而員警隨身密錄器發現他將褲子脫到腳踝處,並未完全脫下,身體部位則有樹葉覆蓋。

處分書指,盧男所在的位置並非交通要道,路過民眾僅覺得他行經詭異,無法直接看見盧沒穿褲子坐在草叢,監視器也沒拍到他裸露下半身在大馬路上徘徊,因而以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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