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2019年度起個人綜合所得稅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可扣除額度為12萬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必須檢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至於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也可適用。
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針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也設置三大排富條款。
第一,若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個人或其配偶適用綜所稅率在20%以上,不能適用長照扣除額。
第二,若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屬於股利大戶不適用長照扣除額。
第三,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也就是109年度境內外所得合計超過670萬元,同樣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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