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京城銀與已合併的府城財產保代,在辦理住宅火險業務方面有2大缺失。首先,在審核保險文件作業方面,有要保人前後年度簽名不一致、授信契約文件簽名不一致等缺失情況,共涉及28位客戶、65份要保書。

再者,京城銀於2018~2020年期間,發生事先未向房貸客戶說明並取得同意,即擅自為客戶更換住宅火險投保公司狀況,且因此導致客戶遭多收保費。經檢查局抽查發現,若與源頭保公司保費相比,共有5位客戶在3年期間保費合計多出3153元。

張玉煇表示,雖然保戶遭多收的保費金額看似不多,但此缺失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故對此裁罰120萬元、限期1個月改善。對於審核作業缺失部分則裁罰60萬元、限期1個月改善,合計遭裁罰180萬元、2項缺失限期改善。

此外,京城銀蔡姓保代執行住宅火險業務時,有未確實審核要保書應由要保人簽章缺失,遭金管會核處立即改正。承保京城銀住宅火險的新光產險,則出現未發現批改申請書的要保人簽章欄位空白、仍准予核保缺失,遭金管會裁罰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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