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駛國道7分鐘內變換9車道,因每次換車道時方向燈沒有「打好打滿」,還沒完全進入車道即關燈號,遭連續開罰9張罰單,共4萬5千元,引發外界譁然;有網友質疑6分鐘內不能連續開罰,雲林監理站站長吳孟峰對此解釋民眾認知有誤,不能連續開罰只針對「超速」,未打方向燈不在此規定內。

雲林縣1名廖姓男子去年7月行駛國道3號,在短短7分鐘之內變換了9次車道,但每次切換都未全程打出方向燈,慘遭民眾檢舉,被開出9張罰單,一張4500元,共計4萬500元,他向監理站申訴;監理站回應,車輛欲左右轉時應先顯示方向燈,並燈號應該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呼籲駕駛切換車道方向燈需「打好打滿」。

不過警方此舉仍在網路上引發討論,有網友認為是「搶錢」、「連續開罰有點太狠」,但也有網友以安全為考量,認為違規就該開罰;有人指出「6分鐘內不能連續開罰,因此只要繳兩張即可。」據《自由時報》報導,雲林監理站站長吳孟峰對此回應,6分鐘不能連續開罰只針對「超速」,未打方向燈則可以連續開罰。

吳孟峰解釋,民眾對於「6分鐘不能連續開罰」的規定認知有誤,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條之1,超速違規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間隔超過6分鐘以上,可以連續開罰,也就是說車輛超速在6公里、6分鐘以內,可以併案處理,但是未打方向燈不在此規定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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