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4年前以3000元引誘少女到摩鐵拍攝猥褻照片,並散布照片,遭少女及她父親提告,一審判陳男須賠償7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男未經少女同意,將照片外流給他人觀看,侵害隱私權,改判賠少女35萬元,她的父親8萬元確定。
少女及其父親提告主張,陳男拍攝少女露點的猥褻照片66張,又將猥褻照片上傳至LINE群組供多數人閱覽,又說少女有雙重人格等,法院認定陳男未經少女同意給予他人觀覽,竟將照片外流,侵害隱私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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