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擔任綠能公司總經理的林和龍及營運總處副總經理林士源等人,因涉內線交易遭證券期貨交易保護中心求償。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金額,判決林和龍須賠償88位股民2908萬多元,另須跟林士源連帶賠償71名股民共4219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投保中心起訴主張,2011年4月起因歐債危機及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價格崩盤,綠能公司南科廠無法如期於同年5月開始量產,原財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綠能公司由盈轉虧,與原財測產生重大差異,有更新原財測之必要。
林和龍等人知悉重大消息後,在同年8月29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原財測前,先後賣出綠能公司股票,違反證交法規定,須對善意為相反買賣之授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認為,林和龍等人在重大消息公開前,分別從各自申設之證券帳戶賣出綠能公司之股票,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經計算賠償授權人所受的損害後,判決他們須各自賠償受損害的投資人金錢。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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