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冠葦前年喝了半瓶高梁酒後開車,在高速公路上追撞前車,把駕駛印度籍工程師羅文撞成植物人,隔年羅文心肌梗塞死亡;歷審將李男依酒駕致人重傷判刑5年,李辯稱長期有憂鬱傾向須喝酒澆愁求減刑,最高法院斥責李男酒駕犯行,不予減刑,駁回上訴定讞。
曾因酒駕遭判刑確定的李男,前年3月18日下午5點在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南路某處飲用高梁酒半瓶後,開車行經國道一號五股楊梅高架道路北向40公里處,他從後方高速追撞羅文所駕車輛之後車尾,致羅文肢體癱瘓,李肇事後,主動向現場處理的警員自首。
一、二審指出,李男酒駕肇事致印度籍男子羅文及同車的配偶、兒子均因此受傷,羅文甚至因此受到下半身癱瘓之重傷,羅文因治療所歷經多次手術、復健與藥物治療,再加上面對未來人生的徬徨,去年因急性心肌梗塞而過世,李的行為須嚴懲,判刑5年。
李男提上訴主張,他喝酒是要治療憂鬱症,且他喝了半瓶高梁酒後,已陷於欠缺辨識力、控制力或各該能力明顯減弱,應該適用刑法不罰或得減輕其刑的規定。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關於危險酒駕致人死亡或重傷之規定,立法的主要目的正是要加重處罰危險酒駕行為肇事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犯行,李男酒醉肇事應處罰,也不符合減刑的規定,駁回李的上訴,判刑5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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