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汪姓男子駕駛轎車行經泰山區中港西路及中港西路120巷口,遭王姓女騎士撞上,修車費高達222萬餘元,保險公司換算折舊後向王女求償93萬餘元。不過,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汪男駕駛的轎車為「左方車」,王女的機車為「右方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汪男沒有禮讓是肇事主因,應負8成肇事責任,按比例判王女賠償19萬餘元。

根據判決書,這起車禍發生在2018年10月26日中午12時34分,汪男駕車經過事故路口卻未減速,被王女騎機車攔腰撞上側,修理零件、工資、烤漆、拖吊費等,加起來總共222萬3613元,由保險公司給付,並代位向王女求償,扣除折舊,保險公司求償93萬餘元。

新北地院法官察看路口監視器畫面及行車記錄器影像,認為兩車皆為直行車,而該路口是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路口,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轎車是「左方車」,應暫停禮讓「右方車」(機車)先行,但汪男並未減速禮讓,因此發生碰撞。

法官指出,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汪男為肇事主因,需負擔80%過失責任,王女則為20%。因此,依據汪男車損折舊金額95萬9000元換算,王女僅須賠償19萬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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