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南部某國三男學生,去年因用手機偷拍2名女同學內褲,照片被同班女同學看到後向師長報告,遭校方記2小過險無法直升高中部,但男學生卻控訴,因他的英文名為「Johnny」,同學們在群組不但在群組罵他狗,還把他踢出群組,而且見到流浪狗時都一直喊Johnny,對他集體霸凌,因此向13名同學及家長共30多人求償300餘萬元,法院判他敗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目前已經讀高中的男學生主張,師長及同學皆以Johnny稱呼他,但自106 年起,同班同學等13人分別辱罵他是「狗」、「dog 」,或是看到流浪狗就對該狗叫「Johnny」等,長期對他羞辱、排擠,聯合霸凌,使他長期在校孤立獨行。
男學生還控告某位女同學,未經他同意,解鎖手機而恣意瀏覽資料後,認為他性騷擾其他女同學,要脅他要向所有同學道歉,否則將向學校檢舉,他按照女同學要求向所有同學道歉,但認為女同學涉及霸凌。
法院受理後,查出男學生確有偷拍學生A 生、B 生之裙底,並於觀賞後刪除照片檔案而暫存於其手機垃圾桶資料夾中,校方於108 年受理男同學對同學為性騷擾行為案檢舉,決議記小過二次、接受心理輔導、接受8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向被害人道歉等處分
法官認為,男學生與同學13是國中三年級之同學,學習及遊戲在一起,關係親暱,同學相互間常以綽號暱稱稱呼對方,此乃青少年間常見之事,遭以綽號暱稱稱呼者並無受辱不快之感,反倒覺得親切。
而男學生之暱稱綽號為「狗」、「dog 」,且原告自我介紹時也請同學暱稱他「狗」、「dog 」,此由其在與部分同學之群組上PO文稱自己為「集團的狗狗」即可知並無貶抑、欺負、侮辱或戲弄男學生之意。
法官也認為,男學生身高175 公分,體重68公斤,係同年級少數較高大強壯者,如非其主動要同學暱稱其綽號「狗」、「dog 」,或認為稱其綽號「狗」、「dog 」係同學親切之表示,同學們怎敢暱稱原告為「狗」、「dog 」。
且法官認定,男學生確曾持手機偷拍A 、B 女同學及其他女生裙底,然原告與該等被告間為同班同學,男學生所為性騷擾行為攸關其行為是否妥適,及同學於學校環境中得否安穩求學,自與公共利益有關,應得公開評論,係屬可受公評之事,同學對其性騷擾行為提出其主觀之意見陳述或評論,難謂專以毀損他人名譽為目的,因此判決免賠,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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