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1名男子3年前控訴遭主管小芳(化名)霸凌,某日在單獨的辦公室內輕生,男子姊姊事後拿遺書控告求償,不過小芳否認霸凌行為,還說她會出於同鄉感情給予鼓勵,且男子僅到職5天;男子的公司也認為沒有其他直接證據,並反控男子輕生行為造成公司須賠償房東,要求男子家人賠償,法院判男子家人敗訴,並須補償公司70萬。
判決書指出,男子的姊姊控訴,男子在2018年10月轉任新北分公司,遭到上司小芳的職場霸凌,不但被要求超時加班、不得報加班費、清晨4點起床出勤,還遭言語羞辱等,在報到5天後,男子在周六晚上因被要求隔天交出周報告,認為遭刻意刁難,沮喪之下在辦公室内輕生,並在遺書中表明遭小芳霸凌。
男子在遺書中提到,小芳曾對他說「當我下面的主管就是這樣,也不可報加班、不准休假」,男子的姐姐以此提告求償216萬餘元;不過小芳在法庭否認霸凌,她說男子僅上班5天,她的對待方式與他人並無不同,且還會出於同鄉情誼給予鼓勵。
男子的公司表示,男子死亡屬自身決定,並非職業災害,不能要求賠償,且男子在辦公室輕生造成承租的辦公室價值減損,公司須賠償房東70萬,因此要求男子家人需賠償公司70萬元損失;法院認為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小芳霸凌行為,且周報告本就每周提交,認定小芳與公司均不需負賠償責任,而變成凶宅是確定事實,因此判准公司向索賠男子家人索討遺產範圍內7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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