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發現與黃姓警官與他離家多時的妻子與搭肩牽手,當街大打出手,事後陳男向黃員求償勝訴後,指控黃員在案件訴訟時,提出警詢筆錄當證據,涉嫌洩密罪,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黃罪嫌不足,28日將黃員不起訴。
據了解,黃員過去任職台北市警局某派出所時,和在轄區內擺攤的陳姓男子夫妻熟識,2014年陳妻與丈夫爭吵後離家出走,2015年6月,陳男到基隆市某小吃店用餐時,碰巧遇上失聯多時的妻子,但她身旁竟是黃員。
陳男上前質問,並與黃員拉扯,陳男右手、胸前多處挫傷,事後向黃提告求償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共15萬元。高院判黃敗訴,須賠陳1萬916元確定,但陳男在訴訟過程中發現,黃員委託律師遞交的訴狀中包括警詢筆錄,懷疑黃洩密,向廉政署檢舉。
黃辯稱,訴訟資料都委由律師處理,不清楚筆錄來源,律師則以保密義務為由,拒絕證言,廉政署以查無犯罪嫌疑結案,陳男再向北檢提告,檢方認為,黃員及律師只是筆錄的收受署,並非洩密罪處罰對象,且該筆錄也只是用來作為訴訟攻防證據,亦與洩密無關,將黃不起訴。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