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呂金鎧涉性侵殺害女大學生遭判刑20年定讞,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總長是對二審駁回上訴的程序裁定提起非常上訴,而此裁定不得為非常上訴的客體,判決駁回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非常上訴制度,是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係違背法令,對該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所謂「確定判決」,原則上係指發生實質確定力之判決而言。
合議庭表示,對於確定之裁定,除與實體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者外(例如:單獨宣告沒收、減刑、定其應執行刑、宣付保安處分,以及撤銷緩刑宣告等確定裁定),自不得 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表示,原確定裁定是以呂金鎧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其上訴權已喪失,因而依刑事訴訟規定駁回其上訴,則原確定裁定係屬程序上事項所為判斷之裁定,並未與實體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自不得為非常上訴之客體,因此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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