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弊案爆發後,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遭羈押禁見,但他的律師余明賢卻把公司文件拿給何批閱,余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停止執行職務4月確定,他聲請釋憲並請求暫時處分,司法院大法官認定他交付文書違反羈押禁見之原則,決議不受理。
余明賢把公司文件拿給在押的何壽川批閱,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余停止職務4月,他不服提覆審,但遭決議維持原停職懲戒確定,余明賢主張,律師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司法院大法官指出,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禁見之規定,原則上禁止與外人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律師以討論承辦案件之名而為傳遞或交付受任案件以外文書或物品,則已與羈押禁見之原則有違,而非屬辯護權之行使範圍,決議不受理余的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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