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去年10深夜騎機車,行經木柵路一段時,路邊突然衝出1隻貓,王緊急煞車自摔倒地,慘遭後方何姓男大生騎車撞上,王的2根肋骨被撞斷,控告何男過失傷害罪,台北地檢署因車禍鑑定報告載明肇事原因是「貓在道路奔走妨礙交通」,認定何男無肇事責任,26日不起訴何男。
檢警調查,去年10月5日凌晨,40多歲王男騎車行經北市木柵路一段時,突因貓從左側衝出,讓他緊急煞車,自摔倒地,正巧被後方的何姓男大生騎車撞上,造成王男頸椎間盤突出,右側肋骨、鎖骨斷裂傷。
事後王男控告何涉嫌過失傷害罪並求償,檢方查時,何男供稱,他當時也來不及反應而摔車受傷。檢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發現車禍前確實有貓跑到路上,檢方並送請鑑定車禍事故原因。
檢方發現,車禍鑑定原因為「貓隻在道路奔走妨礙交通為肇事原因」,王、何2人並沒有超速等違規情節,是因事發突然,緊急煞車摔倒,認定何男沒有肇事責任,將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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