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載台中西屯區公墓搭棚架住宿進20年的曾姓男子,因懷疑友人劉男偷他飼養的1隻鴨子,先前往警局報警後仍心有不甘,今年5月13日前往劉男住處附近,以衛生紙點燃縱火燒劉的機車,未料機車爆炸引發大火,一連燒燬18輛機車與1輛自小客車,曾男犯後否認縱火又拒絕和解,遭台中地院判處2年10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曾男因懷疑其友人劉男於民國110 年4 月間竊取其所飼 養之鴨子,前往警局報警後,仍心有不甘,為教訓劉男,竟基於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以外之他人所有物之犯意,於5 月13日凌晨3 時20分許,騎乘單車前往臺中市西屯區,再步行至劉男停放於住家附近巷內之停放機車處,以其攜帶之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後,放置在其所拾取之冷飲杯內,再將之放置在劉男機車腳踏墊處,待火勢起燃後,隨即逃離現場。

未料機車腳踏墊處冒出火焰及煙霧後,延燒到油箱,造成機車火勢加大,一路往旁延燒至周邊緊鄰停靠之機車,因而燒燬機車共18輛、汽車1 輛,以及部分民宅遮雨棚。

曾男事後遭到警方逮捕送辦,法院審理後,審酌曾男竟僅因懷疑劉男竊取其鴨子,竟於凌晨時許,以其攜帶之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後,放置在其所拾取之冷飲杯內,再將之放置在劉男機車腳踏墊處縱火,幸遭他人及時發現報警處理,而未釀成鉅災,且曾男犯後於警詢、偵訊時仍否認犯行,因被告經濟能力不佳,迄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判處2年10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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