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有關進貨方面,申請公司來自於集團企業公司的進貨金額,不得超過70%,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不在此限;有關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方面,申請公司來自於集團企業公司的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金額,皆不得超過50%,或利用集團企業公司所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亦不得超過50%,但前述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金額倘係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集中比率未超過70%者,不在此限。
2.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考量申請上櫃公司之業務倘高度集中於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亦有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之疑慮,比照上述對集團企業公司之規定,於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增訂相關規範。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