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姓男子提告指控,他在2017年陸續匯款共330萬元,購買17直播影音平台用以打賞直播主的「寶寶幣」,前年他以律師函通知對方終止契約要求返還剩餘的301萬多元,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依契約規定不能直接將點數換算成現金返還,駁回翁男的請求。可上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及二審高院都認為,依雙方的服務條款規定,消費者在使用系爭影音平台的特定服務功能時,例如打賞直播主、互動玩遊戲,才需購買點數,如果只使用平台所提供之影音服務,例如僅觀賞直播,而不與直播主進行打賞、互動,並不需購買點數。
合議庭因此認定,購買點數與使用影音平台之服務並不構成對價關係,翁男不得終止所購買之點數存於帳戶的法律關係後,應先催告返還寶寶幣,如果對方公司不能返還點數時,翁男才能請求點數時所在地應有之價值償還金錢,判決駁回翁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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