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女子提告主張,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去年持搜索票進入她位於新北市五股區租屋處搜索時,她只穿內褲未著外褲,她要求分署賠償4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維持原審判決,認定她雖未穿著外出短褲或長褲,但下半身隱私處無外露,駁回請求確定。
蔡女說,去年3月8日偵防分署搜索時,她因僅穿著內褲,未著外褲,於是請求查緝人員讓伊穿上放置於房間外櫃子上之外褲,然查緝人員無正當理由要求她需待女性查緝人員到場後,方得穿上外褲,且她如廁時亦在旁監視。
蔡女說,偵防分署對她身體隱私權之侵害已逾越必要程度,致她受有精神上之痛苦,須賠償40萬元,但台北地院第一審及第二審都認為,蔡女人當時已穿著長版居家服及內褲,下半身隱私處應無外露情形,難認有侵害其身體隱私權之情狀,駁回她的請求,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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