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30歲的男子2010年間在外祖母住處2樓神明廳,性侵表妹,她隱忍多年3年前才向父母提及此事,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依妨害自主罪將他判刑7年10月,可上訴,他另性侵及猥褻3名表妹部分,宜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
高院認定被告罪證明確,考量他為滿足其性慾,罔顧人倫以及告訴人心理人格之健全發展與心靈感受,利用被害人年幼、未經人事且信任其之心理,竟違背她意願而對其為性交行為,其行為不僅造成告訴人成長過程之心理上難以磨滅之陰影,情緒並多次陷於崩潰。
高院表示,被告犯罪情節及惡性甚鉅,所生危害重大,且其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態度非佳,維持宜蘭地院一審認定,將他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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