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歲的劉姓男大生,109年10月與友人南下高雄,找國中時期的學姐遊玩,並借宿學姊的女友人住處,未料男大生卻趁學姐在房間熟睡,女友人與其他人在別的房間聊天時,潛入房內撫摸學姊的胸部和下體,學姐熟睡中驚醒大喊逃出房間報案,學弟事後賠9萬元與學姊和解,但高雄地院審理後,判處6月有期徒刑,宣告緩刑3年,還要向國庫支付5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18歲劉姓男子是A女的國中學弟,二人於民國109年10月17日與其他朋友一同到高雄遊玩,並借住於友人租屋處,A女與女友人睡同房,劉男則與其他男性友人則住另一房間。

未料劉男於隔天晚上,見學姊的女室友到他們房間聊天,劉男得知學姊還在睡覺,於是認為有機可乘,趁隙潛入學姊房間內,利用學姊熟睡不知抗拒之機會,先以一手伸入學姊褲子裡,撫摸大腿內側,再一手撫摸她胸部,接著又撫摸臀部進行猥褻,學姊因遭學弟掐捏臀部而驚醒,立刻逃出房間向女友人求救,並報警處理。

法官審理時認為,劉男一手進入學姊褲子裡,撫摸學姊大腿內側,再一手撫摸A女胸部後又捏學姊臀部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已足以引起性慾之興奮與滿足,顯然是基於色慾而滿足慾望之一種動作,屬猥褻行為,且案發時A女正處於熟睡狀態,也屬不知抗拒情形。

法官審理後認為,劉男未能克制性衝動,趁A女不知抗拒而對她進行猥褻行為,動機及行為均可議。但考量劉男犯案時年僅18歲,對於兩性間互動,仍有待學習,且坦承犯行,又與A女達成調解賠償9萬元,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須向國庫支付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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