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警專招生海報上扮演豬肉販辦案的前新北市瑞芳分局偵查佐賴柏瑞,4年前向詐欺集團索賄35萬元,一審賴男依收不正利益罪判囚5年,但二審認定他已構成收賄罪,且考量他否認犯行,未見反省悔改,加重改判6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2017年賴男任職瑞芳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時,向林姓男子透露他偵辦一起詐欺案件,查悉該案劉姓共犯的訊息,林男因同屬詐欺集團成員,為免遭查緝並護航共犯,且認日後可能需要賴柏瑞協助,於是要求賴柏瑞不要繼續追查。

隨後,賴柏瑞即以借款名義,自詐欺集團成員處取得林姓男子交付的現金20萬元,1個月內,他又以借款名義,再向林索取15萬元得手;賴收賄後,未就偵辦的詐欺案件通知劉姓共犯製作筆錄。

被通緝中的劉男,依林姓男子指示向賴伯瑞投案,讓賴伯瑞做成績後,遭收押禁見,劉男憤而向法務部廉政署舉發,賴在發現遭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後,才在2017年11月18日還林男35萬元。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依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將賴判刑5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賴男借款名義索賄,實具收受賄賂的主觀犯意,一審認他只是貪求利息論處收受不正利益罪有誤,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6年,褫奪公權5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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