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夫婦前年計畫到烏克蘭找代理孕母,與業者林姓夫婦簽約且付了簽約金,後來雙方鬧上法院;一審判林姓夫婦無罪,但二審認定,他們已收取費用有營利的意圖,依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將林男及吳女各判刑2月及3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提告的呂姓夫婦說,他們因朋友轉知,知道林男與吳女共同經營到烏克蘭申請代理孕母業務,於是透過林姓夫婦所經營的臉書粉絲團「烏克蘭代理孕母日記」與對方聯繫。

呂姓夫婦表示,對方在簽約前,再三強調吳女精通英、俄文,相關經驗豐富,且保證到烏克蘭申請代理孕母及申請捐卵者皆為合法行為,並且廣告也記載,「可以第一順位得到,不用排隊」,讓他們信以為真。

2019年3月1日雙方簽約後,約定由業者安排台灣人陪同至烏克蘭選擇捐卵者(卵母)與代理孕母。呂姓夫婦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指控,林姓夫婦收了簽約金36萬8400元後不聞不問,反而在臉書社團開「新團」,並要求與他們解約。

刑事部分,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無法證明林男及呂女營利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他們收了錢,構成從事居間介紹生殖細胞而營利,各改判各判刑2月及3月,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民事部分,歷審認為代理孕母契約讓人類的生命得用金錢予以衡量,悖於現今尊重生命、人性尊嚴的普遍社會通念,及倫理道德標準,約定報酬的協議,違反公序良俗屬無效,林姓夫婦須返還全額的簽約金,扣除已歸還的5萬元後,判決須償還剩餘的31萬840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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