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1世紀經濟報導,該案是新「證券法」確立中國特色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後的首單案件,是迄今為止法院審理的原告人數最多、賠償金額最高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康美藥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認為讓為惡者付出沉重代價,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有利增強市場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新華社報導,2020年5月因康美藥業在年報和半年報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中證監對該公司和21名責任人作出罰款和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2021年2月,中證監對負責康美藥業財務審計的正中珠江會計所和相關責任人員亦作出行政處罰。

4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受部分證券投資者特別授權,向廣州中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經最高院指定管轄,廣州中院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查明,康美藥業披露的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虛增貨幣資金和未按規定披露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正中珠江會計所出具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均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經專業機構評估,投資者實際損失為24.59億元。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5.5萬多名投資者的特別代表人參加集體訴訟。

判決結果顯示,康美藥業作為上市公司,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另13名高管人員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0%、10%、5%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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