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狼父對小二女兒伸狼爪,不但在住處性侵,還到學校廁所、夜市廁所逞慾,女兒年紀稍長後,還把女兒當廉價賣身女,完事就給500元打發,6年來受害至少15次,少女去年勇敢揭發狼父獸行,桃園地院依強制性交罪重判狼父12年8月。
少女指控,父親從她小學2年級開始就對她不軌,趁家人不在時對她上下其手、性侵,在住處就至少有7次,甚至在接送她上下學時,3度把她拉進學校廁所逞慾,就連帶她逛夜市,也曾被帶進夜市的廁所性侵。
少女還說,她升上國中2年級後,父親開始用錢堵她的嘴,每次性侵完就給她500元,直到去年她鼓起勇氣說出一切,才脫離苦海。
狼父被逮後矢口否認犯行,直到法院審理才坦承不諱,與少女、社工查訪和妻子證述相符,加上少女的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桃園地院法官清查發現少女遭染指次數至少15次,斥狼父不但未善加照護女兒,還嚴重殘害其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危害甚鉅,不應輕縱。
法官審酌狼父坦承不諱,具悔意且無前科,依7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處7年6月徒刑、3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處7年8月、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處3年6月、4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各處1年,合併應執行12年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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