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男子去年在台北市東區地下街第二廣場內,趁行經該處低頭邊看手機的一名正妹未及防備之際,故意斜行至她左側而迎面以身體碰撞之方式,撞及正妹並伸手觸摸她胸部,台北地方法院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胸部之行為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去年10月19日晚上8點半,身穿紅色上衣手提黑色包包的女子,停留於柱子旁邊低頭使用手機,周男故意撞她並襲胸,警方逮捕周男後,他否認犯行,但檢方依相關監視畫面等,認定他犯行明行明確將他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周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法官審理後認為,他曾因竊盜案入監執行後仍不知惕勵悔改,再犯本件,應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審酌他犯後態度欠佳尚乏悔意,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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