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男子因懷疑妻子林姓女子與人通姦,他指示姊姊到林女居住的套房天花板安裝錄像機,竊錄林女在屋內之非公開言論及活動,歷審將呂男及他姊姊各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2人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呂男雖與林女共同出資購買該套房,但林女單獨持有進出之鑰匙而管領占有,未將鑰匙提供呂使用,陌生之第3人也不得任意進出,其主觀上具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
檢方指控,呂姓姊弟明知該套房是林女管領使用,竟於套房內加裝監視器材,故意違法監察林女非公開之言論及活動;一審及二審認定呂姓姊弟犯罪動機是為了解林女是否確有侵害呂的配偶權之行為,以保全相關證據所為之犯罪動機,惡性非重。
法官考量呂姓姊弟坦承犯案,各輕判3月,可易科罰金,另2人犯案是為查證呂及林間之婚姻生活觸礁之緣由,可推認此行為僅屬一偶發事件,歷經偵審程序,當知違法監察他人通訊係屬法所不許之犯罪行為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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