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艦隊分署第三偵緝組主任、組員,2009年以不實單據領取「線民費」用於與共辦案件的警察吃喝,而未依法支付給線民,2014年還將43萬餘元存入帳「公基金」帳戶。士林地院審結,依偽造文書罪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處翁保守等8人徒刑6月到1年8月不等,均緩刑2年、3年,繳交公庫1萬到10萬,陳柏勳無罪。

法院判決,時任偵緝組小隊長翁保守判刑1年6月緩刑3年繳公庫8萬、組員莊明德判刑1年4月緩刑3年繳公庫4萬、張育維判刑1年2月緩刑3年繳公庫2萬、廖信凱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繳公庫4萬、許耀閎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繳公庫4萬、李鴻瑋徒刑6月緩刑2年繳公庫1萬、何宗叡徒刑6月緩刑2年繳公庫1萬,以及2012年到2015年間擔任偵緝組主任葉振盛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繳公庫10萬。

判決指出,檢察官起訴葉等9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須施以詐術,但葉等人因法規限制,實際支付費用常不能申報,不符合辦案需求,只好自行墊支,日積月累下來才會挪用刑事辦案費,葉等人沒有將金錢佔為己有的意圖,未構成貪汙罪。

葉等8人均坦承填寫申請費用確有不實,且自白構成犯罪,士林地院日前審結,依偽造文書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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