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竺女子因與吳姓男子有金錢糾紛,5年前以不詳鈍器毆擊吳的胸部,並加以凌虐致多處骨折死亡,她再找丁男共同棄屍,她被訴傷害致死罪部分一審判無罪,二審佐以解剖報告等,認定她涉犯傷害致死罪將她判刑11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竺女因與借住在的吳姓男子發生金錢糾紛,她從2016年10月4日上午至隔天凌晨3點多,以不詳鈍器毆擊吳胸部,致其有胸部鈍性傷,造成兩側肋骨多處骨折、連枷胸而呼吸衰竭死亡。

竺女見吳男死亡後,聯絡丁姓男子到其居所並給他3000元承租小客車,用黑色塑膠袋將屍體包裹後,運至小客車後行李箱,前往桃園市復興區下巴陵爺亨部落,在某產業道路旁將屍體掩埋後離去。

死者姐姐因與吳姓男子失聯達半年,報警處理,警察於偵辦期間,掌握吳男遭虐影片並在2016年4月查獲另案通緝的丁姓男子,丁坦承遺棄屍體,並帶同警方至棄屍地點起獲屍體。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將竺女及丁男依共同遺棄屍體罪各判刑2年及1年,傷害致死罪部分竺女無罪,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竺女與吳的死亡有因果關係,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1年,與遺棄屍體罪共執行12年,丁男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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