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男子酒駕騎車蛇行被抓,員警測得驚人的2.5毫克酒測值,一審判6月,二審翻盤,認為檢測異常、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員警當時蒐證有瑕疵,當下就該改用其他儀器重測,仍判羅男無罪,不得上訴。
羅男2020年4月在屏東縣東港鎮某小吃部與3名友人共喝6至7瓶啤酒後,騎著電動自行車蛇行被警察攔查,當場測出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2.5毫克,超標整整10倍,當時替羅男酒測的員警還驚訝說出「阿娘喂」、「沒看過這麼高的數值」、「最高頂多1.5毫克」等語。
一審法官查出,羅男有2次酒駕前科,罔顧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6月,併科罰金6萬元,分別得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羅男不服,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認為,羅男酒測超標10倍實屬罕見,根據相關研究,酒精濃度達2毫克時,就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狀態,2.5毫克時則會「致死」。依照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檢測結果異常,不論其原因為何,測試者皆應依法「停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留存原異常紀錄」防杜爭議,但當下員警並沒有重測,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判羅男無罪。
檢方不服再上訴,更一審法官認為,羅男提出醫院肝功能檢測報告為正常,可證明他沒有所謂「酒精反應特異」情形。員警當時蒐證明明有瑕疵卻沒有重測,也沒有要求羅男進行直線及平衡測試錄影,就不能據此對羅男為不利認定,因此原審無罪諭知並無違誤,判羅男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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