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指出,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8款,旅館業的經營是允許以長租方式出租予住宿者,與出租住宅使用特性一致,而旅館業建築物類組係屬B4類組,係供不特定人住宿休息之場所,每年均須辦理公安及消安檢查檢修申報,就公安的使用強度觀點而言,是把允許高強度使用的空間轉成作為較低強度的使用,持有旅館登記證的業者,轉型社宅長租給住宿者,並未違背建築技術規則使用類組定義及維護公安法意。

營建署也表示,以原本住宅屬性的空間轉型成為日租套房,是把本來只允許較低強度使用的空間轉成較高強度使用,情況正好相反,對公安維護是有疑慮的,所以與強調居住品質之旅館轉型社會住宅,不應該相提並論。

行政院於2021年12月16日核定「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已納入建築防火避難及消防安全設備安全審查機制,國家住都中心已於1月10日受理業者提案申請,住都中心每月將召開1至2次審查小組會議,確保申請提案符合計畫,讓未來入住房客能夠享有安全且安心的居住環境。

#安心 #旅館 #轉型 #社宅 #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