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龍井區龍目井段水裡社小段433-6地號保護區土地疑涉違反土地使用,市府都發局於1月13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通知承租人限14天內依規陳述意見,該承租人已於1月27日書面陳述。
台中市政府指出,查該土地上有未經申請即作警衛室建物及大門建物,違反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處6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都發局10日到場勘查,該違建已自行拆除完畢,後續將依規辦理結案。
該案國有地地上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為大門及警衛室等建物,已於今年1月21日查處新違章建築在案,並限2月13日前拆除改善,目前該案違規狀態己不存在,日後使用人應依法使用;另請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善盡土地管理之責,避免再次違規使用。
台中市政府強調,另有關沙鹿區國昌段494地號(住宅)及國昌段490地號土地產權已移轉部分;違章建築屬於物的管理,不因產權移轉而有影響,將持續依規督促新所有權人2月13日前完成拆除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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