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吳俊興2016年開車撞傷胡姓機車騎士,他未下車處理開車逃逸,2017年吳男被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8月定讞,他聲請釋憲後,2019年大法官作成釋字777號部分違憲解釋,檢察總長幫他提非常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考量他與被害人和解改判6月,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在2016年4月17日上午駕駛小貨車沿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往明志路、新生路方向行駛,行經明志路二段時,因疏未注意保持安全間隔,即貿然超越前方由胡所騎乘之機車並駛入原行路線,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胡人車倒地受傷,吳未下車處理或為任何救護及處置,隨即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

高院更一審考量吳男坦承犯行,且案發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坦承犯行、深表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且被害人所受傷勢尚輕,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且他經此長達近6年之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2年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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