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在新北市擔任高中少校軍訓教官的黃男,向新北市政府詐領定期訪視認輔學校替代役男的勤務費共1萬9000元款項,歷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黃男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2年,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黃姓男子明知其定期至認輔學校訪視該校之教育役替代役男,依規定必須係利用下班時間實際前往訪視,才可以請領每次250元的訪視勤務費,但如果在上班時間前往訪視,則不得請領款項,但他在2017年至2018年竟詐領勤務費。

黃男遭起訴後主張,貪汙罪的褫奪公權規定,剝奪他公務員身分及退休金請求權,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不符合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之虞,請求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但法官認為無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之必要,駁回其請求。

一審及二審認為,黃男身為現役軍官,經遴選介派至學校擔任軍訓教官,竟無視法律之嚴厲禁制,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敗壞官箴,將他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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