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請回。(李忠一攝)
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請回。(李忠一攝)
農業處長康立和請回。(李忠一攝)
農業處長康立和請回。(李忠一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以及農業處長康立和,因涉貪汙治罪條例今天(23日)清晨遭檢方聲請羈押禁見,法院召開羈押庭後裁定林姿妙80萬元交保,林羿伶、康立和請回,院方表示,林姿妙等3人「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檢方對裁定結果回應說「不滿意,不接受」,但須等到收到裁定書後視裁定的理由,再決定是否抗告。

宜蘭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黃永勝表示,羈押不是重罪就一定要要羈押,但如果法官認為,其實已經蒐證、調查完畢,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性?尊重承審法官所作的決定,而法官的決定也不會考慮被告是不是縣長。

黃永勝表示,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罪名是圖利罪跟財產來源不明罪,但犯罪事實檢察官還在偵查中,院方不便透露犯罪事實的詳細內容;法官開完庭後審查相關事證,認為雖然嫌疑重大,但沒有羈押必要,因此諭知林姿妙80萬元交保,另2名被告以請回方式處理。

黃永勝表示,尊重檢察官提出聲押禁見,但足認勾串共犯證人、湮滅證據的情形要有相當的理由,如果沒有這些理由且欠缺羈押的必要性的時候,法官當然可以依法做出這樣的裁定,檢察官也可以提出抗告。

不過檢廉首波搜索後,法院裁定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羈押禁見,前後兩次裁定結果大不同,對此黃永勝解釋,當時還有共犯在外,且須偵查,如果2人不羈押起來,怕有串證之虞,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們2人是執行者、操作者。

檢方如要抗告,需要在裁定書送達後5天內抗告,法院整卷後解送高院,高院視抗告是否有理由,有理由就撤銷發回,地院會通知3名被告開庭再決定羈押或維持原裁定;如果檢方抗告高院駁回,就維持地院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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