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臺電退休的馮姓男子疑似酒後搖晃過馬路,遭楊姓高二生騎腳踏車撞上,導致外傷及顱內出血,事後診斷出罹患「腦器質性癥候群」還加速失智,家屬提告求償。一審判楊男及父母親須賠償馮男114萬元,但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馮男不積極治療慢性病、害腦部加速退化,責任須自負7成,楊男及父母親責任經逆轉,還是得賠償114萬元,全案定讞。

2017年4月30日傍晚6點,就讀高三的楊男放學騎腳踏車回家,行經小港醫院前、山明路與宏和街口,馮男突然從路旁汽車停車陣中竄出,楊男嚇到,緊急剎車還是撞上馮男,兩人都倒地。不過,楊男僅皮受輕傷,但馮男卻撞到頭部,導致頭部外傷及顱內出血,緊急送醫保住一命。

馮男家屬認定,車禍傷害導致馮男罹患「腦器質性癥候群」,是一種不可逆的精神病,還害失智癥狀更加嚴重,終生需要看照,家屬連帶受苦。參考交通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的肇責比例「馮男三成、楊男七成」來計算,求償看護費及精神撫慰金371萬元。

法官查出,馮男2012年至2015年間曾發生疑似中風癥狀,腦部電腦斷層顯示已有陳舊性腦中風、大腦皮質萎縮、腦室擴大、腦室周圍白質病變及雙側內頸動脈與脊椎基底動脈粥狀硬化等現象,導致認知功能退化。罹患腦器質性癥候群,有部分來自原本的慢性腦部退化疾病。

楊男父母強調,馮男當時喝醉了,突然從路旁停車的空隙中竄出,才害楊男反應不及、直接撞上,楊男縱使有責任,也該依《民法》第217條減輕。

一審法官認定馮男可請求385萬元,楊男及其父母親對馮男腦病變需承擔5成責任、過失部分需承擔6成責任,判賠114萬元。上訴至二審,法官認為馮男事發後一年,記憶、言語能力確實受損,但其慢性病舊疾不積極治療,加速腦部退化,應付7成責任。經計算,楊男及其父母親仍需賠償114萬元,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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