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警分局前張姓副分局長,去年2月,駕駛公務車載送薑母鴨店老闆的女兒到辦公室,隔天又載送返家,遭同僚檢舉詐取公務車油料50元,現已調整為民防管制中心專員,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張並無申請、審核油料的權限,而是另外一位副分局長核可,並無違背職務,詐取油料的犯行,予以不起訴。
56歲張男,去年2月14日西洋情人節凌晨12點多,駕駛公務車到德行西路某薑母鴨,搭載老闆娘的女兒返回辦公室過夜,許女當天喝醉,他照顧到當天上午11時許,再次使用公務車,載送許女返回行義路住處,同僚發現後檢附監視器畫面檢舉,警局局長以不當男女關係,拔去副分局長一職,調整至民防管制中心擔任專員。
北市警局依照檢舉內容,依詐取油料、違背任務背信罪、竊取使用公務車的利益移送法辦,張應訊時,對於將接送與公務無關的女性友人,往返於辦公場所與住處坦承不諱,但聲稱自己並無詐欺得利的意圖。
檢察官調查,張確實有使用公務車的權限,不須經由他人核准,事後也不需要自己前往加油站加油,並未對任何人施以詐術,取得使用公務車的利益,而且,關於核銷作業,由另外一位副分局長審核,與張無關,並無違背職務的背信犯意。
檢察官計算往返路途距離,折合約50元的油料,難以認定為了此一微小的利益竊取油料,但檢察官仍認為,張男身為副分局長,不知潔身自處,竟在值班時間,使用公務車載送女性友人,違反機關內部人員進出規定,但與刑法構成要件不符,因而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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