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擔任公車駕駛的許英毫,吸食安非他命毒品後,駕駛公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竟衝撞在人行道上的許姓行人致死,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依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將許判刑4年6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考量他未賠償死者家屬,加重改判5年6月。可上訴。

2020年9月21日許男吸毒後駕駛公車載客,當天晚上8點多,公車行經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358號處時,許男因受服用毒品之副作用影響,出現極度疲憊、疲乏現象,控車失當造成車輛嚴重偏離道路,撞擊在許姓行人致其受有顱內及胸腔內出血等傷勢死亡。

士林地院一審判刑4年6月,案經上訴,高院二審認為許男犯罪事證明確,且認定他前已多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禁斷期間之極度疲憊、抑鬱、疲乏、麻木等症狀,不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駕駛公車致肇本件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

高院指出,許男嚴重危害在道路及週邊行人與停放車輛之安全,且案發後由客運公司與被害人家屬處理和解事宜,他個人迄未賠付分文,一審量刑顯然過輕,撤銷加重改判5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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